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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晋城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2015-06-16 08:12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建房字[2012]62号)要求。

各有关银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建房字[2012]62号)要求,现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监管银行凭市住建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款手续,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每月底须出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房地产开发公司3日内完成账务核对后,加盖公章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2、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在售楼部公示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买受人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提供给买受人,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买受人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收存;买受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时,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3、买受人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出具《关于该商品房项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告知书》(附后),由买受人进行签字确认。

4、房地产交易大厅合同打印窗口在打印纸质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查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买受人已签署的《告知书》方能为其打印,并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监管分局

2015年6月4日

附:《关于该商品房项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告知书》样本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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