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控制住房规模
(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程,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商品住房市场需求等情况,按照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满足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的原则,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底前完成“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供应住宅用地,确保稳定有序供给。
(二)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商品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控制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三)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实现公共资源善用。严格落实公租房配建政策,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际需求,控制销售型保障房建设规模。
(四)科学把握城中村改造规模和节奏,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景观风貌、安全隐患等因素,慎重审批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以项目为单位制定房屋拆除和建设计划,有序加以推进。
二、积极促进住房消费
(五)房款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和有稳定经济来源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人员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民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高60万元;允许先提后贷,缴存人员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先申请提取;贷款年限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如还款有压力,可适当延长1至5年;开展异地贷款;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评估、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对拥有一套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低首付30%。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房购买年限由5年(含5年)以上调整为2年以上(含2年)。
(七)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住房房源。私有房屋置换,价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进一步激活存量房市场。房屋建筑的地下工程按规划功能办理权属登记,刺激房屋附属产品消费。
三、有效消化市场库存
(八)已出让未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报请市政府同意,允许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于棚改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用地、获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于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九)依托市场供给保障型住房,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使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
(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政府征收房屋项目,提倡和鼓励被征收居民选用货币补偿方式。对使用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的,所购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按规定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300万以下金额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一次性收取。300万以上金额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收取,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收取30%,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收取30%,办理“三供”配套、房屋产权时收取40%。
(十二)将办理预售许可的条件由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调整为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且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落实城改支持政策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支持政策,帮助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贷款需求。
(十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
(十五)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税费政策。
(十六)进一步简化城中村改造行政审批手续,市直相关部门要对行政审批进行梳理,进一步改善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六、全面强化市场监管
(十七)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房地长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治理房地产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手续就开工建设和销售,未按照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未按照预售许可销售,甚至无任何手续就非法建设和销售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和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
(十八)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将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公示。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不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统计个分析,对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惊醒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有伏案房屋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信息。强化正面信息宣传,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如遇国家个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其规定执行。个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景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从2003年开始,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晾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积极稳妥推荐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市城中村工作健康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经市政府同意改造的39个城中村的推进意见
(一)已基本完成改造的城中村,应抓紧完成工程收尾工作,并尽快完成工程验收、决算、房屋产权登记及物业管理配套等相关工作。
(二)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牵头,召集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展情况,结合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进行分析研究,适时调整建设时序。
(三)尚未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有关开发主体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居(村)民意愿、房地产市场情况及改造开发主体融资能力等因素进行城中村改造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具备改造条件的,可以启动改造;经评估认为暂不具备改造条件、有隐患风险的,应暂缓改造,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依据风险评估报告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改造。
(四)已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在城中村改造总用地规模和规划总容积率等主要指标不变,且确保回迁用地和居(村)委发展用地的前提下,经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逐级报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审查。
二、今后拟新启动改造的城中村推进意见
(五)城区、泽州和开发区要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计划,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启动用地规模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由规划部门将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市政府常委会研究批准。
(六)城区、泽州和开发区在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时应优先考虑:①涉及到存在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城中村;②影响到城市主要道路和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城中村;③位于城市重点地段、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城中村。
(七)近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配套地区的城中村,原则上暂不批准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股份制公司直接实施城中村改造。在尚未完成改制前,因特殊情况需启动城中村改造并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批准的项目,仍以社区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其立项主体。
三、其他要求
(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充分尊重居(村)民意愿,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城中村改造中要注意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服务设施的同步配套完善。
(十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注意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延续城市文脉,留住历史记忆。
(十二)城区、泽州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在确保居(村)民回迁的前提下,综合把握改,确定平衡出让用地和供应计划和批次。但在居(村)民未全部完成回迁安置之前,不得将平衡用地(尤其是无拆迁的空地)全部出让。
(十三)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控制,先行完成规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园绿地等用地范围的房屋拆迁。
(十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十五)城区、泽州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改造方案、民主程序、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改造资金、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全程监管。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对城中村改造的推进过程要加强组织协调,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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