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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我市将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03-05 11:23

[摘要] 3月份我市将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推动铁腕治污行动,大限度减小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建质字[2017]30号)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制度,做到围挡、苫盖、运输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湿式作业“五个”,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常抓不懈、贯彻全年,在全市铁腕治污行动中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

三、整治内容

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责任制,针对不同施工阶段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一)施工工地

1、在施工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敞开式作业。

2、对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加工区、生活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3、施工工地的水泥、沙子、石子、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分类整齐存放,设置材料标识标牌,产生扬尘的要蓬盖。

4、施工工地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采取场地洒水降尘,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洒水降尘,确保无浮土扬尘。

5、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工地。

6、施工工地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7、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进行产生泥浆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8、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9、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风速四级及以上天气或市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其他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二)停工工地

1、对工地现场暴露的场地(未硬化)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全部苫盖。

2、对工地现场的水泥、沙子、石子、钢筋等建筑材料分类整齐存放,产生扬尘的要蓬盖。

3、对工地现场要设置密封垃圾站,并及时清运。

4、工地现场派人负责卫生保洁,每天进行两次洒水降尘,确保无浮土扬尘。

四、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问题排查阶段(2017年2月13日-3月15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和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市行政执法局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安排部署。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和梳理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3月16日-3月31日)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进行集中整治,逐一整改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4月1日-12月15日)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巡查执法检查,力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和常态化。

(四)督查检查(2017年4月1日-12月15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和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市行政执法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监管力度,采取达标验收方式,实行“验收销号”制度,做到所有在建工地全覆盖,确保整治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和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市行政执法局要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活动有部署、有检查、见成效。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单位要加强组织,精心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全面推进,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单位保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控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工地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单位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整治工作方案(含电子版),3月18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及存在问题台账报送市局质量安全科,4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阶段工作总结上报,之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整治台账报送市局。

联系人:卢永锋; 联系电话:2229239;

邮 箱:zjjzlaq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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