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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新政 意见稿出炉

番禺报  2017-10-07 10:05

[摘要] 广州市住建委、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宣布自10月1日至10月12日起,就住房租赁标准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广州市住建委、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宣布自10月1日至10月12日起,就住房租赁标准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通知要求,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若符合条件客厅可用于出租

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单套住房内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功能相对独立的客厅,可以出租居住,入口、过道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居民小区住宅套房

不得改建为宿舍

通知明确,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建租赁住房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需设专责服务人员及管理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整栋、整层或单个建筑物内合计出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时租房、日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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